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制度材料汇编
(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基金会秘书处
2022年1月6日
目 录
P01 - P20 理事会制度
1、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2021年03月18日核准)
2、理事会工作制度(新修订)
3、会议制度(新修订)
P21 - P48 行政制度
1、证书管理制度(新修订,原试行制度废止)
2、公章管理制度(新修订,原公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办法废止)
3、用印制度(新修订)
4、档案管理制度(新修订,原草案废止)
5、保密工作制度(新修订)
6、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新修订)
7、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新修订)
8、反性骚扰机制(新修订)
9、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管理制度(新修订)
10、文件管理制度(新修订)
11、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办法(新修订)
12、网站管理制度(新修订)
P49 - P84 财务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新修订,原制度废止)
2、薪金管理制度(新修订)
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新修订,原制度废止)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新修订)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新修订)
6、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新修订)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新修订)
P85 - P99 人事制度
1、人事管理与任用考核制度(新修订,原人事管理制度废止)
2、人员招聘制度(修改)
3、员工行为守则
P100 - P114 项目制度
1、项目管理制度(新修订,原项目管理制度废止)
2、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修改)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修订,原制度废止)
4、信息公开制度(新修订,原制度废止)
5、新闻发言人制度(新修订)
P100 - P114 志愿者制度
1、志愿者管理制度(修改)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奖励、资助及开展相关公益活动,促进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朝阳区民族园路一号中华民族园办公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开展文化交流,从事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三)奖励优秀文化人才,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民族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愿为本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 捐赠(资助)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 年度支出占总支出30%的慈善项目;
(三) 受益(服务)人数超过50人的慈善项目;
(四) 涉外慈善项目;
(五) 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 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
(三) 在法律、法规及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对外投资获取收益,使基金得以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募集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活动及接收附带条件,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捐赠;
(二)发生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产变动(包括:资金投资、资产增值行为,购置大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情况,收到捐赠的实物资产变现);
(三)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投资活动;
(四)超过50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03月22日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职权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机构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理事会组成、职责、职权参见基金会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职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民族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愿为本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三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理事应当遵守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或本基金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四)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和监事;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组或委员会。
(一)理事会可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投资的评估、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参加,确保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
(二)理事会可设立薪酬委员会。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体系开展整体评估和调研。
(三)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专业工作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秘书长职权、理事会会议参见基金会章程。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各理事会成员、委员会等专业工作组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十九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7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提交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或专业工作组召集人决定是否将提交议案作为理事会正式议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会议制度
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正确决策,保证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会议高质量、高效率召开,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设置
(一) 理事会会议。
(二) 理事办公会会议。
(三) 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二、 会议时间
(一)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由理事长召集。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二) 理事办公会会议,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理事会办公会会议。
(三) 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三、 参会人员
(一)理事会会议
1.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参加会议,未能到会的理事、监事委托的代表人可以参加会议。
2. 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总监、党建指导员、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议程涉及的有关事项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因会议需要邀请的参会人员列席会议。
(二) 理事办公会会议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 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党建指导员、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负责人、秘书长和财务总监参加会议。
四、会议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9. 听取、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10.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办公会会议
1. 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2. 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 研究决定公益项目和对外合作事项;
4. 听取秘书长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检查 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5. 研究确定财务开支、表彰奖励、人事调整等相关事宜;
6. 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7. 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
1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 各机构、各部门进行工作交流;
3. 表彰基金会先进集体和个人;
4. 总结基金会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五、会议召开
(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秘书长负责牵头筹备。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代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 理事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协调,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准备。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领导的指示,及时通知应参会人员。
(三) 基金会年度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基金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筹备,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
六、 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办公会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专人记录,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基金会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签批。
七、 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长请假。
八、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证书管理制度
为保障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的正常工作,加强的证书管理,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此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等重要证书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二条 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
第三条 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四条 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五条 各类电子证书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并维护。
第六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章管理和使用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公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
(一) 公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任何部门和公益项目等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 如有新成立的部门、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其公章的刻制。
(三) 因工作需要或磨损等原因需要制发、更换印章的,须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发或更换。
(四) 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同时废止,并交回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处理,基金会旧公章交回主管机关。
二、 公章适用范围及使用程序
(一) 基金会会章(铜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捐赠协议书、合同或其它需填写的授权委托书等,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交的文书、证明等。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给予盖章。
(二) 基金会钢印:用于工作证、志愿者证等证件。使用审批权限同基金会会章(铜章)。
(三) 基金会理事长名章:用于基金会理事长签名的报表等。须经理事长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给予盖章。
(四) 人事专用章:办理劳动合同和对外人事相关工作时使用。该专用章仅限于工作需要时使用。
(五) 财务专用章:办理基金会具体财税业务时使用。
(六) 基金会各部门公章:主要包括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党支部等开展相关工作时使用。此类公章可在向基金会领导请示、报告时使用,也可在与对外同级对口单位联系业务时使用,以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一般工作中使用。此类印章使用需经秘书长批准。
(七) 基金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专用章:办理协议职责范围内事项和与其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等事项中使用。此类专用章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指定专人对用印进行如实登记、监印。此类专用章不得用于签订协议书。
(八) 其他情况需使用基金会印章者,需填写用印申请,经部门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用印。
三、印章保管
(一) 基金会会章(铜章)、钢印和基金会办公室、人事部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 理事长名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 基金会党支部印章由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五)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机构的专用章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保管。同时,与基金会办公室签订领用印章承诺书。
四、用印注意事项
(一) 用印文字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制度或未履行有关盖章手续的,不予用印。
(二) 使用印章,一律按照基金会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用印,以备查验。
(三) 使用公章时须与行文、落款相符。
(四)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管理机构专用章,应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和保管,防止丢失和滥用。基金会办公室应不定期对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 各类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损失的,直接追究该印章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用印制度
为提高基金会办文、办事效率,在执行《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公章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印流程规定如下:
第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后的协议用印不再填写用印单,由承办人直接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签字,办公室用印。
第二条、 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秘书处拟稿、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办公室用印发文;基金会和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签发,办公室用印。
第三条、 基金会对外发布公告,由秘书处拟稿、办公室核稿、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编号、用印、发布;基金会对外发布公示信息,由秘书处拟稿、办公室审核,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用印发布。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使用基金会印章,由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用印。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举办公益活动需要以基金会名义发文或需使用基金会印章的,由秘书处拟稿,经办公室核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办公室用印发文。
第六条、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申请使用基金会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捐赠证书、介绍信等资质证书或证明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签,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后,由办公室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加盖印章。
1、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启用印章为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铜印)和财务专用章。基金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类印章由财务部保管。
2、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基金会印章和财务类印章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使用。
3、所有文件用印应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1),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各种公章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单位,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4、印章由专人保管,在安全、加密柜、橱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5、公章登记表按年装订,由办公室保管,保留5年。
第七条、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会介绍信主要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
2、介绍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工作人员使用介绍信须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4、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填写、登记,文字要简洁明确,注明工作任务或目的,并认真填写存根、有效期、骑缝号、日期,加盖印章、骑缝章后方可使用。
5、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时,须在存根栏写明用途及要求,如未使用,应退回办公室注销。
第八条、登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1、登记证书是指民政部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颁发的准予注册并开展公益活动的证书。
2、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3、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年检。
4、登记证书正本须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5、各部门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公章使用规定执行。
6、各部门须携带登记证书外出,须填写登记证书借出审批单(附件2)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并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增强基金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档案归档范围
基金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立项建议书、项目活动通知、重大事项报告文件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文书资料(包括电子文书)及相关影像资料。
二、 基金会的档案管理
(一) 基金会的文书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 基金会的财务档案由基金会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
三、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一) 按照档案归档范围,文书承办人应及时送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二) 档案管理人虽要及时将基金会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和整理。
(三) 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设置档案目录及其他检索工具, 并保证档案装具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四) 凡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须放置办公室档案专柜。
(五) 基金会应确保档案装具及保存档案设施的充足、档案库房面积的充足。
四、档案的借阅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领导借阅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二)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需提交档案借阅申请,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办理档案借阅手续。
(三) 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阅后及时归还。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五、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保密工作制度
为做好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保密工作,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具体规定的国家秘密以及基金会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文件、事项,如与合作方开展业务的相关文件、捐赠人及受助人的有关信息等涉及基金会运作情况的关键文件,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等,凡涉及国家机密和有关基金会需保密的事项,应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收到的所有涉密文件与资料,需提交至基金会办公室,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失密泄密。
第四条 所有秘密文件按上级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并按规定加强保密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的涉密文件,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条 与国外进行交流与合作需携带和寄送的资料要经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不得私自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外出,不得将机要文件、资料带回家中,如确需携带外出,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严格保管。节假日期间保密文件一律收回,统一保管。
第七条 文件、资料应随时整理,保证存放有序。工作人员离开基金会办公室时, 应随时将文件、笔记本放入文件柜或带锁的抽屉内。
第八条 若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丢失,泄密或可能泄密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基金会领导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对失密、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与本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按照国务 院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二条 本基金会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基金会按照国务院规定,每年安排员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具体安排如下:
(一)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安排年休假5天;
(二) 员工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安排年休假10天;
(三) 员工工作已满20年的,安排年休假15天。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时间。
第三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计算方式:按月工资数额除以月计薪天数21天。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 请事假20天以上且基金会没有扣除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安排员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年休假10天以下的,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员工,安排年休假须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报告理事长。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员工,应当经员工本人同意,并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部门没有安排员工年休假又没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基金会给予员工年假工资报酬的,由秘书长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赔偿金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电子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目前业务发展,对电子证书(印章)需求不断增加,为进一步提高工 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在工作中的使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电子证书(印章)仅用于年度报告等上报事项使用,要做到妥善保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 电子证书申请使用,由办公室负责人填写电子用印申请单,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签批。
三、 电子证书(印章)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 指定的专人须对电子印章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同时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 用印要制定电子证书(印章)使用登记本,做到一事一登,信息完整,并妥善保管。
六、 办公室负责人要定期对电子证书(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基金会领导。
七、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管理,规范法律行为,保障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是指基金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种类型的协议文件,以及与协议文件有关的各种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起草
基金会对外进行项目合作,需要签订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该秘书长进行初步审阅。起草合同及法律文件时,在条件适用的情况下,应使用基金会已有的合同或协议模版。如果没有适用的合同或协议模版,由经办该项目的具体人员起草。必要时,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律师直接起草。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应统一贯彻“先审查,后签约”的原则,即除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外,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基金会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后,方可最终签订。
(二)基金会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应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1、书面审查
(1)经办人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将起草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文本、项目背景等相关资料以及对法律顾问书面审查的需求发送给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时抄送部门领导和秘书长。
(2)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后,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待审查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文本、项目背景等相关资料以及对法律顾问书面审查的需求发送给基金会法律顾问,同时抄送经办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和秘书长。
(3)经办人应向法律顾问介绍项目的背景情况及合同及法律文件所要达到的目标。
(4)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合同及法律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专门技术性咨询。对于目的不清、权利义务不明或背景资料不全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草本,法律顾问有权退回,要求做出补充说明后,再进行审查。
(5)法律顾问应在收到有关审查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审查意见。特别紧急和特别复杂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期限由秘书长与法律顾问另行商定。
2、不适于采用书面方式审查,以及需要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起草、签订的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件,可安排法律顾问直接参加有关考察、调研、谈判等工作。
(三)秘书处应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对送审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最终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再行报送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该文件终审确认后,方可由办公室最终签章。
(四)凡经法律顾问审查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办公室留档保存,同时保存法律顾问的书面审查意见。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过程的相关事项,包括合同或法律文本的名称、审查过程的起始时间、经办人、具体经办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否提供法律意见等。
(五)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及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单方就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审查程序。
(六)秘书处应对下列情况负责:
1、不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手续,使合同及法律文件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2、不认真对待法律顾问建议,致使合同及法律文件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七)法律顾问应对下列情况负责: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合同及法律文件谈判和签约进程;
2、法律审查工作发生重大失误给基金会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经过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可以签订。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的尾页上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签署日期及加盖基金会公章,两页以上的(含两页)文件,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后,秘书处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及法律文件。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需要几个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的,应由秘书长明确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履行。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秘书处的过错造成基金会的单方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秘书处承担内部行政及经济责任。
五、合同及法律文件纠纷的处理
(一)如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秘书处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并提供以下材料和情况:
1、纠纷的起因及经过;
2、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3、与争议有关的基本技术知识;
4、欲达到的目标或初步设想。
以上情况和材料必须全面、真实。秘书处应配合办案。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纠纷拟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秘书处应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协商谈判等活动。
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秘书处报送的案件、基金会领导指定的案件及法律顾问认为应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的案件,都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批准授权,由法律顾问代表基金会处理。
(三)秘书处应对下列情况负责:
1、发生纠纷不及时报告或擅自处理给基金会造成损失;
2、延误法律期限,丧失诉讼时效或影响办案;
3、不积极配合办案或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
六、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档案管理
(一)为了便于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履行和对项目的管理,凡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及法律文件,除具备合同及法律文件必备的条款外,必须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名、银行帐号等必要内容。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档案管理,并制订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后,合同及法律文件正本及扫描电子版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公室还负责登记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过程的相关事项并保管该记录。
(四)所有洽谈资料的原件、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过程中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一并由办公室按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
(五)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时,办公室应记录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等相关法律文件。
七、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文件管理制度
为保证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发文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 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严格会议文件管理,不得对外擅自泄露会议内容。
二、 基金会文件、资料由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基金会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三、 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的传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准私自复印、抄录和传达。确需复印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在基金会办公 室登记,按照秘密文件管理。
四、 基金会的文件与资料要存放在有专门安全设施的文件柜里,各部门和个人存放的文件或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和文件管理要求办理。
五、 基金会办公室管理文件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保密工作,要做到知密不泄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文件内容,不私自携带文件外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文件或秘密文件送人阅读,不为个人需要摘录秘密文件内容。
六、 基金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件和基金会资料。需要借阅、查阅文书档案的,需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查阅秘密级以上文书档案的,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七、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向外提供基金会相关数据、资料。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八、 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所保管的文件、资料清退,未经批准不得带走。
九、 凡是基金会编号文书以及基金会会议纪要,承办人需送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核签字后签发;其他需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书,需经办公室主任核稿,秘书长签发。
十、各种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检查,严禁随意乱扔乱烧。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
十一、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负责检查、监督和管理基金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展的各项活动须先制定预算,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单个事项或者项目预算执行中不追加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须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工作需要主动出差的,差旅费用由基金会经费支付;受基金会以外社会组织或者单位邀请参加各类活动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邀请方承担;凡是和基金会工作无关联的外部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项目,单个项目或者一次性对外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进行市场比价选择价廉物美的供货商;单个项目或者一次性对外釆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采取公开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进行釆购。单个项目或者一次性对外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釆购。
第三章 差旅
第六条 减少不必要的差旅,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差旅费用标准如下:住宿费报销标准为中层以上(主任及副主任以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出差期间伙食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交通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公务差旅要提供详细的差旅事由、成本预算,基金会负责人要严格进行审批把关。
第九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基金会及下设机构等以基金会名义组团和派员出访直接负责,要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严禁由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团组安排在外期间的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理事长或秘书长,并提交出国事由、详细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因公出国(境)人员只限于具体项目涉及人员。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差费用,不在预算内列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非活动所在地的所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非本人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不准携带亲属参访,不准借机旅游。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确需公务接待的,严格控制基金会参加的人数,被接待人员在10人以内的接待人员不超过5人。1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安排接待人数。公务接待尽量不安排宴请,确需安排用餐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工作用餐。普通规格接待,包括:洽谈业务、业务单位交流活动等,宴请标准为人均不超过200元;接待重要捐赠方、重要外事活动等,宴请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
第五章 会议活动
第十四条 精简会议次数、控制会期和规模。基金会将年度工作会与理事会议合并召开,由原先的每年3次缩减到2次。各类会议不制作背景板,基金会理事会议物资尽量重复使用,不安排宴请,不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需要举行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必须报经基金会审批。办会须选择平价的酒店或者会议中心,会议不得发送礼品或者纪念品。
第十六条 拟在境外举办公益活动(项目)的,需提前两个月提供立项报告、详细经费预算、 详细日程安排等,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提高办公场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利用效率。已提完折旧的办公室家具、办公设备如能够继续使用,并不影响工作效率的,一律照常使用不予更新。
第十八条 节约办公场所用地成本,租用办公场所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募集资金数的10%左右,特殊情况需理事会批准。尽量使用赞助用房和单位提供的廉价房。
第七章 资源节约
第十九条 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时间,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条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利用,节约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门户网站( www.cchpf.cn)的 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全方位宣传基金会,进一步推进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门户网站是基金会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对外发布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基金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统筹规划、方便使用、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网站功能
第四条 坚持信息公开。基金会按照按照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五条 提供查询服务。及时将文件、捐赠信息整理后,通过基金会网站布,同时,保障捐赠人网上查询畅通。
第六条 提供咨询服务。网站公开基金会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微信等联系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渠道。
第七条 接受网上投诉。网站公开基金会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微信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三章 网站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基金会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cchpf.cn,搜索关键词: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二)基金会网站的其他域名为: cchpf.cn。
第四章 网站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 基金会网站由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岗位负责基金会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网站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生动,体现基金会形象设置栏目应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信息公布、方便查询、监督的要求。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一条 基金会网站信息更新要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的要求,做到信息及时更新,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二条 基金会网站信息更新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信息稿件。
第十三条 需在基金会网站发布的信息,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即可刊登;涉及重要信息的须经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刊登。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自建网站或者网页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运行。自建网站或者网页中不得擅自在本组织名称前增加“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网站中的组织名称和LOCO中 的组织名称应与协议明确的分支机构或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名称相一致。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应及时将自建网站或者网页的网址告知基金会办公室,以便与基金会网站链接。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设微博,微博名称也应与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名称一致,需要使用基金会法人资质证明的, 需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网站运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对出现网上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网站应维护个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电子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个人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 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每天浏览各大主要网络媒体,发现网络上涉及基金会的负面信息,应及时上报基金会负责人,并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财务部履行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责,直接对基金会法人负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及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入预算,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支出预算。年度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行政办公经费(包含员工工资、福利支出等)预算总额不得高于支出总额的12%。
第六条 基金会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节日补贴)等行政支出不能超过支出总额的8%。
第七条 如有设立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上报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不能低于该基金上年收入的8%,员工工资福利支出不能高于该基金年度支出总额的5%。
第八条 各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将收入预算报到秘书处,秘书处汇总后转财务部,财务部汇总后提交理事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收入预算,报理事会审批后正式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按季度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基金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秘书处提供的完备手续、签字齐全支岀凭单,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 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伍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 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派车接送。
(四) 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开通网银,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可在网银办理:
(一) 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费等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 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 报销壹万元以下的零星费用支出;
(五) 需要现金结算的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 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网络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三条 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 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人民币汇率。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四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物资进出,专项基金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二十八条 存货由专项基金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及公益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三十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由投委会提案,经理事会批准后,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四条 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对预付账款、应收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至少每月清理一次,避免造成呆坏账损失。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七条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签批,由办公室凭领导的签批申请书统一购买。财务部根据领导的签批申请书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本级和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六条捐赠收入
(一)凡国内外热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交流、传播、发展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进行捐赠,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捐物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规定捐赠数额和用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捐赠款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者,由基金会法人代表签字,若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由法人代表委托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签字;捐赠款在200万元以下者,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
(三)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支付宝、财付通等渠道)、邮政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小额善款,凡汇入基金会账户的,由财务部直接分类汇总入账。需要捐赠票据的,由基金管理部查询确认款项到账后及时办理;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额度较大的单笔捐款由财务部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小额零星捐赠,年末汇总开具捐赠票据并备查。
(四)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十七条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 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益支出
(一)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 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 如有设立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的,必须由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向基金会提出公益活动和资助的立项申请报告、预算审批单及预算明细表,由负责人签字后报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审核该活动和资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秘书处审核并签字后,转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运行成本
(一)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
(二) 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等。
(四) 如有设立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根据资金量和业务活动范围的大小,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2倍。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批准备案,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支付,分户记账。工资福利支出额,不能超过该基金年度支出总额的5%。
(五) 如有设立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资产,产权属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存货账目,由财务部牵头、秘书处、综合部配合,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专项基金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相关 规定用做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六)如有设立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要配备具有会计资质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基金的财务基础工作。专项基金财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行政方面归属其管理机构,财务专业方面归属基金会财务部,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
(一) 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 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5% 。
(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
(三) 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工作经费按照民政部对退休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
(四)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 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 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 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五) 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基金会的各项费用支出,做到少花钱多办善事,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六) 基金会各部门实行支出审批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理事长签批,转财务部备案并办理支付手续。
(七)基金会各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办人需填写申请表,秘书长签字,报办公室汇总后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
第十章 资金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监督、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内部监督分为内部审计监督和法务监督。
(一) 秘书处审核对外签订支出协议时,首先要了解基金会的资金支付能力。
(二) 秘书处对外签订的分期支付协议,包括:资助协议、 项目委托执行协议、购买(物资)服务协议等,凡已签订但未执行完的协议金额,财务部要预留资金,防止透支现象发生。
(三) 基金会秘书处会同法律顾问、财务部加强对基金会财务的监督,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结果。
第十一章 关联方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五十四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1、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2、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五十五条 避免关联方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允许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与基金会关键人员(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具体参见《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薪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四)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于次月5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于每年度末根据考核情况同职务工资一同发放;
(四)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本基金会职务分为六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主管、办公室主任、项目助理、办公室文员。
(二)职务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薪酬标准(元/月) | ||||||
职务 | 等级 | 职务工资 | 工龄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 | 合 计 |
秘书长 | 4500 | 200 | 300 | 500 | 500 | 6000 |
副秘书长 | 3500 | 200 | 300 | 500 | 500 | 5000 |
项目主管 | 3000 | 200 | 300 | 500 | 500 | 4500 |
办公室主任 | 3000 | 200 | 300 | 500 | 500 | 4500 |
项目助理 | 2800 | 250 | 250 | 400 | 300 | 4000 |
办公室文员 | 2800 | 250 | 250 | 400 | 300 | 4000 |
(三)工龄补贴按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基数。
(四)交通补贴由工作人员凭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或加油费用等票据限额报销。工作人员处理本基金会事务而发生的交通费,应按费用报销制度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五)通讯补贴包括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讯费、无线上网费,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六)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七)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八)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秘书长认定工作人员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职务人员的工作量,能够胜任工作,发放绩效工资。秘书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另行制定。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九条 社会保险待遇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补贴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600元/月,每2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5000元/月。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独立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1.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足一年且单位价值超过100元的各种器具、用具和物品,即非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低于100元的物品,采购后直接计入费用。
2. 基金会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以下五类:
(1) 房屋、建筑物;
(2) 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
(3) 交通运输设备;
(4) 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
(5) 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等。
基金会一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均按预算计划执行。
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价值管理,核算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化及结算情况,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帐簿调整。
财务部建立基金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三级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明细卡。明细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使用部门一份,相互核对。
基金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实物归口管理;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增减事项必须经上述职能部门签证办理。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部门,均需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资产明细卡片帐,防止资产的丢失和损坏。
二、固定资产的维修
低值易耗品通常情况在使用期不进行维修,不能使用即可办理报废手续。为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一般中小修理应于保修前一个月,大修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财务的资金部门,纳入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各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计划进行维护修理。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扩建、改建后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交付使用部门。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计提折旧方法
基金会的房屋建筑物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基金会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应计提折旧。基金会未使用和不需要的设备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和年限分别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
1.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
2.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基金会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1%—10%)/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3.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内部调拨。
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基金会可以进行内部使用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和转移,办公室及财务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明细卡片变更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调用、挪用、外借、变卖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五、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以及报废的处理
基金会各部门每半年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基金会年终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年终清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如清查时发现账实不符或毁损严重时,应于半个月内查明原因,并查清责任人,由财务部门填写盘盈盘亏报告单,经基金会有关部门签署批示以后,然后进行有关财务处理,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应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
对因各种原因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报基金会审批。
六、固定资产的投资、出租、出借;低值易耗品的借用
基金会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生产经营,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如因需要固定资产向外投资、出租,须按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经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签订投资和出租合同方可实施。
基金会固定资产原则不予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出借时,应由秘书长批准,借用单位出具正式借据,并按规定收费。
基金会固定资产不得给私人使用。
个人领用、借用的低值易耗品,应由借用人出具借条方可借用,并应如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按原价赔偿。个人借用的低值易耗品,如遇使用人发生人事变动或工作调离,应由领用人向办公室办理交还手续或变更手续,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七、附则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数据资料管理与保密
电子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据、账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
1、现金记账凭证及日记账的输出及保管。
现金收付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记账凭证等同于专职会计人员做的记账凭证,出纳审核无误后,当日输入计算机,每周将现金日记账页传给会计和财务负责人,会计及财务负责审核确认,每月出纳职员核对现金库存,并由会计审核确认。
2、银行记账凭证及日记账的输出及保管。
银行记账凭证分机制凭据和手编凭据两种。
有关财务人员必须实时把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编凭证,当日输入计算机,每周将银行日记账传给会计和财务负责人,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每月出纳、会计核对日记账与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出纳、会计与银行对账,核对每笔银行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对未达账项逐一登记“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并于次月调整。
3、记账凭证的输入、输出与保管
记账凭证包括手编凭据和机制凭据两种,有关会计人员应实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输入计算机。
4、科目汇总表和账簿的打印时间。
(1)出纳每月做现金盘点并制作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确认,年终保存纸制版。
(2)出纳每周上传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会计及财务负责人下载保管。
(3)出纳和会计每月打印一次银行余额调解表。
(4)会计每月打印一次科目汇总表或余额表,并装订在记账凭证首页。
(5)会计每月打印会计报表,每季度制作财务分析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秘书长。
第二条 数据备份管理
1、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
2、基金会的日常备份由会计按季度完成,以防止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的滋扰。
3、须做备份的包括体系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账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体系的数据文件。
4、机内凭据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备份文件,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部署在不同地方妥为保管。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1、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2、为保证会计档案数据的安全,在保存纸质会计档案的同时保存电子档案,在机构的NAS或硬盘单独管理。
3、由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南都公益基金会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划定的保管限期和管理措施管理。
4、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使用体系、应用软件以及购置的用友会计核算体系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文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5、会计档案的出借,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及秘书长审批同意并签章,原则上财务档案不得离开机构办公场所。
6、必须增强会计档案的保密,任何人若有伪造、非法涂改、存心破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等的举动,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 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备查帐簿)、银行对账单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资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 财务报告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 审计报告类:年度审计报告、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换届、离任审计报告;
(五)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单,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在专门地点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七条 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八条 凡需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第九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第十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需要复印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 会计凭证保管30年;
(二) 会计账簿保存30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保存10年,其中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
(四) 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银行对账单10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清单,会同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等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财务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十四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
一、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会计账簿 | |||
3 | 总 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5年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季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会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的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称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八条、基金会进行股权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九条、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担保及其他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悖于基金会章程、及其他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基金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5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与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一条、基金会建立投资管理人负面清单制度,投资管理人一旦被列入负面清单,基金会应当及时终止委托:
最近三年机构及主要人员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被纳入失信名单,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列入负面清单。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由理事长、秘书长牵头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对投资履行监督职能。秘书处是投资的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对基金会投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审议通过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确定对投资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四)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监事对基金会投资履行下列职能:
检查监督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履行下列职能:
(一)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三)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四)对投资活动、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五)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六)章程、本制度或理事会建议规定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职责。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或专业人事组成,人数3-5名。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中专业人事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品行端正,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基金会投资履行下列职能:
(一)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战略及相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三)执行具体投资方案;
(四)章程、本制度或理事会建议规定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需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单笔投资金额超过伍拾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确定委托投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重大变动及合同终止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及时收回到期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产品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产品实际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 投资产品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投资管理人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自开展投资活动时,其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发生重大投资,应当在情形发生30日内,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及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三十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当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局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等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人事管理与任用考核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 用
(一)基金会聘用员工以”择优录用”为原则。
(二)应聘者应填写报名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应聘者通过面试(初试、复试)后,须到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四)受聘人员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第三条 入职条件及手续
(一)新员工入职须提交本人相关资料,《员工登记表》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户口本复印件体检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
(二)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部门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目标及业绩任务,为其指定指导人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帮助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完成所要求的工作目标,达到考核标准。指导人参与其试用期转正评估意见。
第四条 劳动合同
(一)正式聘用员工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
(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第五条 试 用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从人职第一天计算。
(二)员工转正日期半个月前,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报基金会人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理事长签批。
(三)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四)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两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基金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审议后,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离职。
第六条 调 动
员工岗位调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由基金会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本人,办理岗位调动手续。
第七条 日常行为规范
(一)上班着装应庄重、大方、干净、得体,用语文明礼貌。
(二)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办公场所的整洁。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越权、推诿。
(四)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违规。
(五)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六)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考勤及休假管理
(一)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二)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一般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请事假报秘书长批准;副理事长(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批准;副秘书长上领导请假后应同时告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四)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经部门主任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秘书长批准后实行;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理事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理事长出差或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应告知秘书长。
(五)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需报告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六)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遇赈灾、紧急救援及特殊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八)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
(九)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核管理
(一)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二)部门副主任(含)以下级别员工,由部门主任进行考核;副秘书长和部门主任(不包括副理事长兼职),由秘书长进行考核;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进行考核;理事长由理事会进行考核。所有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表》,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薪资福利
(一)基金会发薪日为每月5日前。基金管理部负责制作工资发放表由办公室主任、基金管理部主任、分管副理事长分别签字后方可发放。
(二)员工福利补贴含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
(三)员工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奖金。以上工资为含税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试用期员工工资按照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转正后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补贴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方能发放。
(五)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办公室汇总,由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
1.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
2.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
3.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请辞员工需提前30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终止。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员工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后,须办理《员工离/辞职工作审批单》和《员工离/辞职工作交接单》。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人员招聘制度(暂行)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公正公平的人力招聘制度,保证基金会能获得优秀人才,以利于今后基金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基金会各部门招聘新进人员时依本制度执行。
职责部门:
1.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二、招聘制度
1.依核准的《人员增补申请单》,确定招聘的职位与人数。
2.依本基金会的作用标准,确定职位的工作分析及任用条件。
三、确定招聘方式
1.刊登招聘广告
按照用人部门《人员增补申请》的条件,在相应的媒体刊登广告。
2.互联网
按照《人员增补申请》的条件,在人才网查找所需人员。
3.人才市场
如召开人才交流会,人才招聘会等。
4.在基金会网站刊登招聘广告。
5.大专院校。
四、资格审核
1.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最初审核应聘者自填履历表,工作经历以及学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2.用人部门初审合格者,审核通过后通知办公室。
3.由行政部下发《面试通知书》,说明时间、地点或者电话通知。
五、面试
种类:
1.初试:面试
2.笔试:专业笔试
3.考试:专业操作
面试权责:
普通工作人员:办公室+用人部门
初级管理人员:办公室+用人部门+秘书长
中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室+秘书长+理事长(或理事之一)
面试内容:
1.向应聘者介绍基金会以及应聘工作岗位职责。
2.了解应聘者:了解应聘者主要工作经历(是否对公益事业具有热情),专长等等。
了解应聘者工作能力,意愿及目标。
了解应聘者相貌仪容,待人接物,反应能力等。
3.将初试结果记录并保存于办公室。
4.复式合格者,办公室应于3日内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人员正式上岗。
六、附则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七、附件
《面试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
面试通知书
________ 先生/女士:
感谢您应聘本基金会_______职位。
您的学识、经历以及对公益事业的热忱给我们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为了彼此进一步的了解,请您于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____时至____时来参加:
面 试 ( )
笔 试 ( )
专业测试 ( )
请您携带如下证件及文件: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本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4、个人简历。
如有疑问或相关事宜,请咨询基金会办公室,电话__________。
祝
成功!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办 公 室
____年___月___日
录用通知书
您应聘本基金会______职位,经考试及面试合格,祝贺您成为基金会的一员,欢迎您带着满腔的热忱加入我们的公益事业,请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携带以下证件及物品准时到本基金会秘书处报到。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3、证件照片若干张;
4、户口本或暂住证;
5、各种资格证书;
6、体检表。
依照国家以及本基金会的规定,新进工作人员试用期为_____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转正手续。
祝您在本基金会工作愉快,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办 公 室
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员工行为守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行为守则的目的是强调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员工的职业操守,确保员工自觉遵守基金会的各项纪律、行为守则,维护基金会的诚信与声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为守则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办公纪律
员工应遵守基金会的考勤制度。基金会固定办公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09:00至17:00,午餐时间不超过1小时。
工作时间应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无异味。
工作时间禁止办理私事,在公共办公区禁止高声喧哗影响其他同事办公。
禁止在办公区吸烟,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语。
禁止在基金会拥有或租用处所、车辆或项目活动场所内使用或藏有非法物品。
接待来访人员应保持热情、真诚。
外出公务应告知同事们外出时间、事由,并交待同事代接听工作电话。
参加各类会议,按时出席,不迟到早退,对重要事项应做好记录。
遵守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节能减排。下班后关闭自己的电脑,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须检查所有门窗、空调、灯、打印机等电源设备是否已经关闭。
领导应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领导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各方的监督。
第四条 馈赠、额外报酬及娱乐
基金会以合法、高效和公平公正为原则,致力于维护和增进所有业务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禁止一切非法或不道德的交易行为。在所有工作场合禁止出现不适当的馈赠、接受额外报酬及安排娱乐活动等行为。
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对于馈赠的礼物,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委婉拒绝。如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时,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向对方声明该礼物会上缴基金会。员工在接受礼物后,应第一时间报告直接上级主管及办公室,并将礼物上缴。
员工受被资助方邀请,担任演讲嘉宾、培训授课等活动,不得接受报酬。员工如在被资助方处担任理事、监事身份,应由秘书长或理事会正式批准,并在基金会内部披露。
员工在参与或安排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时,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能铺张浪费。安排应酬活动时须同时遵循以下三项条件:(1)通过秘书长审批;(2)在预算范围内;(3)消费项目合法。
第五条 利益冲突
员工必须确保个人活动和利益与职务权责不冲突。
在处理所有本职工作之外的个人事务和业务交易中,除应遵守法律和政策之外,还应行使自己的正确判断。
禁止滥用基金会资源、自身职位或影响力,为外部商业实体或非盈利机构背书。
禁止从供应商、受助人手中接受公众或其他的员工无法享受到的利益。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员工应提前进行报备利益冲突声明。参与会给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包括个人及其供职机构)带来经济收益的资助决策时。这里的直系亲属包括自己的直系血亲(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配偶以及配偶的直系血亲。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员工应提前进行报备利益冲突声明,并经秘书长或理事会正式批准,在机构内部披露相关信息。如资助决策已经批准,但有可能对机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还应对外披露相关信息。(1)员工出任被资助机构的理事、监事或顾问。(2)员工参与发起或决策一项针对其他同事或同事的直系亲属(包括个人及供职机构)的资助。(3)参与决策自己或其他同事曾经工作过的机构的资助。
第六条 尊重、歧视和骚扰
尊重合作伙伴、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守则。禁止在任何场合场所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基金会承诺根据员工的资历和能力来雇佣、培训、提拔员工和支付报酬,不会因其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民族、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平等待遇。
基金会承诺保持零歧视、零骚扰的工作环境。骚扰包括干扰员工工作表现的任何行为或制造冒犯性、使人恐慌或令人不快的工作环境。基金会禁止员工、实习生、第三方合作伙伴任何形式的骚扰,包括性骚扰。性骚扰可以是在工作环境中任何不受欢迎的、使被骚扰的人受到冒犯、羞辱或者胁迫的含有性意义的举止,包括不受欢迎的性暗示、性要求、以及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行为,还包括营造不愉快的工作环境。
同时,员工禁止利用职权之便侵犯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弱势群体)的权益,尤其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
若任何员工认为自己受到了骚扰,应该告诉上级领导、人力资源代表或法律部门。与性骚扰相关的具体细则详见《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反性骚扰机制》。
第七条 信息保密及知识产权
员工应尊重和保护基金会的机密信息,其中包括合作伙伴、供应商、受益人的机密信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和软件及其他机密信息。员工应做到在被资助方、合作伙伴未公开的情况下,对被资助方、合作方的机密信息、机构信息、项目信息、创意方案等信息履行保密原则。
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在职期间或是终止合同之后)都禁止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基金会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将此信息用于任何机构业务之外的用途。
第八条 对于违规行为处罚
违反《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员工行为守则》和其他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处罚,最严重的处罚可能为开除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九条 员工在入职时,由办公室进行《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员工行为守则》培训。
第十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
(一)捐赠人有明确意愿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拟成立专项基金的需提交理事会会议审批。批准立项后,由秘书处负责与捐赠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拟协议书,提交法务审核。
(二)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秘书处向捐赠人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经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与捐赠人(或代表)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
(四)根据捐款协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并制定该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的监督。
第七条 秘书处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
第九条 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要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秘书处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办公室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随着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业务的开展,需要资金的拨付。为了对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也为了更好的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基金会项目立项,需要先行提供可行性书面研究报告,报基金会项目审核同意后,再由基金会与项目合作方或项目实施方正式签订文本协议,并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生效。协议中,要明确资金的用途、数额、进度以及验收办法等。
基金会财务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办理。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合作方、实施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项目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解除协议。
基金会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为,在基金会项目确定之后,由办公室起草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长批准。
基金会项目资金可分两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由基金会派专人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派的工作人员要实地考察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根据项目实际的进展,逐月提出资金投入的具体金额,报请理事长批准,直至项目完成;二是委托合作方或与合作方共同管理资金,由双方商定资金使用的时间和步骤,按时、按量的进行资金投入。
基金会财务人员需严格遵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挪用。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遵照理事长的批示和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明确本基金会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归集、报告和管理办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基金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及行政主管单位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本基金会的运作规范,保护本基金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基金会及所属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 章程核准事项;
(三) 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四) 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五)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六) 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七) 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 关联交易,即本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任何交易事项;
(九) 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 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一)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金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 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向业务主管单 位报告、核准、备案。
(一) 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 制定、修订章程;
(三) 理事、监事变更;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 年检事项;
(六) 年度工作总结;
(七) 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八)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批准事项、告知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 批准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前进行报告;
(二) 告知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
(三) 核准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 备案事项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秘书处或理事会执行小组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秘书处或理事会执行小组。
第九条秘书处和理事会执行小组应建立重大事项信息报告档案,对上 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条 秘书处和理事会执行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 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 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 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本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 现错误或疏漏,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 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 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隋况。
(三) 基金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 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及办理条件等。
(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起5个月内(即8月30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www.cchpf.cn)及慈善中国等主管部门制定媒体,同时也釆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岀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做好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设立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基金会领导(一般为秘书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是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者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基金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3、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釆访的,应及时转宣传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宣传部门或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4、实施归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釆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5、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6、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釆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传部门的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2、 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3、 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 通过接受记者釆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2、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3、 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 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4、 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 明确发布主题。宣传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基金会领导审定;
2、 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宣传部门负责总把关,报基金会领导审定;
3、 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领导发布;
4、 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 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
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会民族文化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我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传承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招募、登记与服务领域和范围
第三条 我会志愿者采取根据我会工作需要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本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四条 我会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我会将建立志愿者档案,对志愿者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本会开展的各项合法合规的公益活动等事项。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行政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活动文案、礼仪接待、会务服务、后勤保障、网站支持、宣传设计、非遗表演、项目咨询顾问等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6、对志愿者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8、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9、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7、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8、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9、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会提出加入申请。
第十一条 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即成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表彰、激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3、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优先给予赴海外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亦可经双向选择,成为本会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4、志愿者若申请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